某些自由派精英,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搞事老搞出反效果。


(相关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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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写了一篇关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的文章,也表达了我的态度。

修订版是这样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争议的主要是第二条和第三条。

我的观点是,把寻衅滋事罪这个大口袋中的惩罚拿出来,然后更清晰更明确的规定,大口袋放到小口袋,大方向是正确的,是支持的。但是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具体措辞我是不满意的,是反对的。

原则上,大口袋换到小口袋的更改,不应该额外兜人。换句话说,就是原先可以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兜住惩罚的行为,可以继续用新三十四条惩罚。原先不能用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兜住惩罚的行为,现在也不应该能用新三十四条兜住惩罚。

新三十四条的目的和初衷,应该是让法律更明确清晰,大口袋换到小口袋,而不是额外兜人。

所以,我的建议是,第二三款后面增加,“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这三个限定。

符合这三个限定的,肯定可以用原来的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兜住,这样就能确保不会扩大惩罚覆盖范围。基层执法人员,可能无法判断啥算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但判断是否扰乱公共秩序,是能做得到的。这个条款,针对的是结果,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有损中华民族的精神,是结果。在结果上多加一些限定,无伤大雅。

再说了,针对英烈的第四五条,后面都加了扰乱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定。亵渎,侮辱英烈,这个事情更严重吧,第四五条关于英烈的都加了这个限定,为啥第二三条不能加呢?

当然,我这篇文章也被一些朋友骂的狗血淋头。他们要的不是修改,而是彻底废除。甚至,要把所有和寻衅滋事相关的条款都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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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在网络舆论场上的反对声音很大。即使是比较偏建制派的大V,完全支持这个条款的人也不算多数。人大的征求意见稿,修改几次也正常。我记得公司法修订稿,好像已经第三次公示了,讨论还很多。

但真实的民意,让我非常惊讶。

北京新闻广播,在微博上发了一个问卷调查。这是一个媒体号,算比较中立。发问卷之前,在这个问题上表过态。基本态度是反对,引用了坚决反对的赵宏的话。

文中是这样写的:

什么意思?你在公共场合穿什么衣服,戴什么佩饰,可能会受到限制了,因为这可能“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正是这一点,在网上引发了专家学者、普罗大众的普遍关注。舆论场上,有人明确反对, 有人温和建言,话里话外满是忧虑。

归纳一下,人们的担忧主要集中在这么几点:

第一,什么是“中华民族精神”,什么是“中华民族感情”,在法理上有歧义,在程序上难确认,伤害后果难量化。在操作层面,这就把裁量权给了执法者。如果公职人员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会不会出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情况?

第二,将含糊的概念列入法条,却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可能助长部分执法者凭借个人喜好和长官意志随意抓人,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给腐败创造新的空间。

第三,法条的外延过于宽泛,最终可能指向在公园、街区、景点 穿着异域服装的年轻人,甚至刺激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蔓延。苏州和服事件、大妈咒骂COSPLAY小姑娘,诸如此类的事情,殷鉴不远。所以,有学者担心,这样的修法草案“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那么,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 认为,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冒犯民族感情”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被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得不警惕。 

这场争论注定会持续下去。要说的是,民族感情必须要保护,同时,立法必须要审慎。全国人大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将持续到9月30日,期待全国人大能重视公众的担忧,保护民众的权利。修法需要与时俱进,修法也要平衡社情民意。

表完态之后,做了一个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我是9月8日早上7点43截的屏:

支持的占58%,反对的占38%。这个比例让我很惊讶。在发起投票的媒体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投票结果仍然是支持占据明显优势。58%:38%的这个支持率,在任何西方国家的全民投票中,都算是压倒性的优势了。

我看了一下地域分布,

这个投票中一线城市人口的比例,明显大于正常水平。北京上海人口各占全国不到2%,但这个投票分别占了11%和9%。

北京上海的投票结果,明显反对的更多。

北京48%比47%,支持的勉强占了一点点优势。

上海是中国大陆的调查省份(直辖市)中,应该唯一反对大于支持的。支持的46%,反对的48%。这一点和真实情况应该很类似。上海市民的特点是比较西方化,自由化。

年龄越轻,支持的越多。

80后,支持反对比例是50%:45%

90后,支持反对比例是60%:36%

00后,支持反对比例是66%:30%

年龄越轻,越倾向于建制派,这一点和我的理解也比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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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知道,真实的民意和网络上看到的民意,完全不一样。但这个结果还是出乎我的意料。这个条款确实写的不够好,应该修改,我也相信本来应该会修改。但就是这样一个明显不够好的条款,居然在网上还能得到多数支持。而这个多数支持,还是一个持反对态度的媒体发起的调查,调查取样也明显对反对一方有利。

几年前,我和一个自由派朋友聊天,后来也写了一篇文章。我的观点是,你们总呼吁民主民主,你们总觉得,民主了中国就能选出一个罗纳德里根。你们根本不知道,全民投票,中国大概率选出一个查韦斯,选不出里根。说不定可能有比查韦斯更糟糕的结果。

这个自由派的朋友嗤之以鼻,说人民大众是站在我们一边的。

最早炒作这个话题的公众号,古老板,得意洋洋的在昨天发了一篇文章。

说自己多了不起,写了这篇文章之后,反馈意见的从5000多人,增加到了15000人。现在已经50000人了。

古老板自以为了不起。但他知道,这50000人里面,有多少支持他,多少反对他的吗?他肯定以为这5万人都是支持他,反对新三十四条的。真的吗?

之前讲过,人大征求意见,其实主要征求的是精英阶层,法学界人士的意见。网络征求意见只是走过场。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改了好几次,都是法学界,精英阶层反对,只能一次次修改。目前那个新公司法要求五年缴齐注册资本的事情,还在激烈辩论,还不知道再改不改。

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精英阶层的反对声浪,远远大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舆论影响力也大得多。本来按这个趋势,修改是大概率事件。

但被古老板这么一炒作。要是50000条意见里面,60%以上,都是支持的,那真是出了难题了。是听取互联网的民意反馈,坚持原样直接上,还是听取专家精英的意见,废除或修改呢?

古老板会不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我不知道。历史上,这个网络征求意见都是走过场,精英法学界专家意见才是真正有用的。但古老板这么一炒作,形成舆情,可能不太一样了。

中国的某些自由派精英,一直头脑不清醒。对中国真实的大众民意完全没有认识,生存在自己的信息茧房里而不自知。稍微对外界有点了解的,就哀叹三十年启蒙失败。对外界完全一窍不通的,还在自鸣得意。

另外,他们只知道反对,不知道如何改良,甚至为反对而反对。从来不会建设性的提意见。

某些自由派精英,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搞事经常搞出反效果。过去这样,现在还这样。

给某些人一个建议,赶紧申请点经费,组织点水军,去人大刷意见,去微博刷投票吧。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炒作了舆情适得其反。本来要改的,被你们一搅合反而不改了。

毕竟,我自己也觉得,这一条应该要改一改的。

最后,老有人问过如何一边锻炼一边写文章。发个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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