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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是一个非常严肃且严重的指控,任何一个人被扣上这个大帽子,等待他的都很有可能是社会性死亡。
如果你只看这个罪名的行政处罚力度,你可能觉得这个处罚跟寻衅滋事差不多,
但如果结合现实去考虑这个罪名的实际后果,很明显是要远远超出治安处罚的管理范围的。
总而言之,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这个罪名,跟治安处罚的处罚力度,这两者明显是不匹配的, 是违反罪刑责相适应的基本的法律精神的。
要么就加大处罚力度,直接让刑罚匹配上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罪名,要么就修改这个罪名,让他匹配治安处罚的管理力度。
否则我只怕这个罪名本身反而会成为反贼的秀场,被小人骗廷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