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长期与瘟疫斗争的历史中,古人总结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我们不妨听一听,看看对今天的依法防疫、依法抗疫有什么借鉴。

防治疫病,破坏环境重刑惩治。我们知道,由于疫情发生频繁,古人很早就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例如,我国的法律很早就有了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环境卫生的规定。《逸周书·大聚解》记载,周公说:“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gǔ,以成鱼鳖之长。”《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是禁止向街道倾倒垃圾的规定,用重刑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西周时,治国的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强调“德治”,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礼记·月令》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全部纳入礼法范畴,秦朝时将其中一些内容编入《田律》。

注重隔离措施,避免疫病蔓延。据《法律答问》可知,秦朝已有专门安置麻风病人的隔离机构,称为“疠迁所”;而《封诊式》记载,则有专门诊断、鉴定麻风病的“爰书”。汉朝承用秦律,这些规定依然有效。综上所述,秦汉以前基本上是采取保护环境资源和保护环境卫生的方式,来防止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资料图)

(图片截取自百家号:孤寡老人讲历史)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说明秦朝就有专门安置麻风病人的隔离机构,称为“疠所”。对于自身未染病,但家中亲属有感染者,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得入宫。《晋书·王廙yì传》记载:“旧制,朝臣家有时疾,染易三人以上者,身虽无病,百日不得入宫。”皇帝派御医上门为患病的大臣视疾诊疗,并赐以药物。地方百姓染病,诏郡县备医药救治,甚至连监狱里的囚犯有病也要给医药治疗。

消毒灭虫,惩处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秦《法律答问》载:“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皆丽衡厄(轭)鞅yāng辕,是以炎之。”为防止马身上的寄生虫“骚马”进入秦国传播,所有车衡、轭及驾车的皮带都要用火熏。主管官员治理不力的也要论罪,《唐律疏议》载:“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减免赋税,依法促进经济恢复发展。古代瘟疫通常导致人口减少,造成农业收成下降甚至绝收。因此,减免赋税对减少瘟疫带来的经济损害有促进作用。《后汉书·顺帝本纪》载:“诏以疫疠水潦,令人半输今年田租;伤害什四以上,勿收责;不满者,以实除之”。

控制物价。南宋的董煟wèi撰写了第一部处理灾荒的专著《救荒活民书》,核心是保障救灾粮食(物资)供给,除打开常平仓、发放义仓、劝有米大户卖粮之外,还特别禁止官府“遏籴”,即禁止本地粮食外运;禁止“抑价”,即压制市场粮价或直接规定官价。

(图片截取自百家号:孤寡老人讲历史)

严格边境检疫。到18世纪,清代建立了严格的边境检疫制度,《海录》记载:“凡有海艘回国,及各国船到本国,必先遣人查看有无出痘疮者,若有则不许入口,须待痘疮平愈,方得进港内。”

医药行业强制性管理。在中国古代,国家直接对医药行业实行强制性管理。晋朝已有《医疾令》,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又如汉朝诞生的《神农本草经》,因辗转传抄、增修,经南北朝后,已较混乱。唐高宗显庆四年(659 年),由宰相领衔,尚药局与太医署共同编纂了《新修本草》,后世又称为《唐本草》。

设立医疗制度。据《汉书》记载:青周大疫“元始二年……诏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唐朝时,还有佛教会设立的“病人坊”,武则天时期,改称为“悲田养病坊”,用于隔离麻风病人,安排为患者治病,相当于疫时医院。五代时,监狱中也要求设立“病囚院”,病囚的医药费由官给,宋代将此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挪用者要被科以刑律。病囚如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导致死亡者,相关官吏也要被追究责任。

宋代以后,病坊制度继续沿用,如为贫困百姓治病疗疾的安济坊,为外来人员患病治疗的养济院,设于京师四郊,专门收养孤、寡、老、病之人的福田院,安葬贫困死者及无主尸骨的漏泽园等。元朝设立了民间的医户制度,医户是政府许可能从事医疗活动的民户,户籍由太医院管理,一旦发生瘟疫,医户要参加治疗。清朝还设有“查痘章京”官职,专事痘疹的防疫检查。

(图片截取自百家号:孤寡老人讲历史)

设立救济制度。为了解决疫灾的善后治理问题,各朝代均有一定法律制度,以保证社会安定。如减免赋税,减轻徭役,发放赈灾的粮款,对病亡、残疾,损失较大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助,尤其是对老弱妇幼往往特殊照顾。遇有重大的灾害时期,劳动力大量减损时,历朝往往还会颁布大赦令,对重刑犯,减轻刑罚,轻刑犯则可免罚,有时还会停建重大工程,以减民负,加大救助力度。

依法防疫、抗疫,古人的很多做法,其实非常值得借鉴。我仅仅抛出砖去,是否能引得玉来,真是没有太大把握,但该说还是要说一说的。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