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苍生伸枉滥,幽灯清泪译残篇;

从来毁誉他人事,一瓣心香留世间。


【资料图】

——为《古案今读》作。

《古案今读》——286.亲亲相隐

汉宣帝是一个了不得的皇帝,“亲亲相隐”这一封建社会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是从他那个时候开始最终确定下来的,并且一直延续了千年多的时间。

请先看历史记载。

【原文】

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摘自《汉书•宣帝纪》。

【译文】

公元前66年夏五月,汉宣帝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是人的天性。当有祸患的时候,都会哪怕会死也要相救。真爱发自于心,仁爱宽厚到了极致,这是不能违背的啊!从今日开始,以后但凡儿子为首谋藏匿犯罪的父母,妻子藏匿犯罪的丈夫,孙子藏匿犯罪的祖父母,都不问罪。父母匿犯罪的儿子,丈夫藏匿犯罪的妻子,祖父母藏匿犯罪的孙子,应判“殊死”罪刑的,都要上报廷尉并奏明皇上后再行决断。”

【古案今读】

这就是“亲亲相隐”“亲亲相首匿”的历史记载。虽然,以前周朝时期也有实行,而且孔子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但是,历史上真正下诏书颁布律令,是从汉宣帝开始的。这就把儒家思想真正的融入到了律法,而且一直延续到了民国。

那么,“亲亲相隐”应该吗?正确吗?许多人已经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古案今读》不再过多进行探讨,因为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考虑和权衡。但从《古案今读》的内心里,还是倾向于这样,因为这点父子亲情、夫妻感情,还是要维护的为好,让人有最后的依靠和救赎。虽然,或许对被害者不公平,但那是办案人员的事,而不是犯罪人员亲人的事。

抛开“亲亲相隐”到底应不应该的问题不谈,我们说一说汉宣帝这段诏书说明了当时一些什么现象。

一、子为父隐、妻为夫隐不问罪,但是父为子隐、夫为妻隐就差一个层级。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它想规范的是父亲、丈夫的权威,讲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做儿子的就应该先讲孝顺,主动藏匿犯罪的父亲。做妻子的就应该先讲顺从主动藏匿犯罪的丈夫。反过来,就有点减弱。

二、亲亲相隐其实是有前提条件的。对于谋反等危害朝廷统治的犯罪,亲亲相隐是不适用的。朝廷这么做,其根本出发点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维护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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