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对度量衡的管理严格,单位制改革影响深远。《唐律疏议》将度量衡管理条文载入法律文书,对度量衡及度量衡违法行为都作出了规定,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度量衡法令载入国家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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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计量,古称度量衡,基本作用是满足公平交换的市场需求。
度量衡出现之初,由于当时政权不统一,使用十分混乱,直至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统一度量衡”的诏令,度量衡标准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
度量衡是政治权力的象征,秦代几乎每一件度量衡器物上面都有“诏书”。秦代的法律《效律》严格规定了衡器和容器的允许误差范围,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就要对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秦代对度量衡的统一和法制化管理是我国度量衡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对后代影响深远。
图片来源:“明察秋毫:度量衡”特展专辑
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则集律法和律法解释于一体,进一步加强了对度量衡单位、检定制度、检定时间等方面的管理,是度量衡法制化管理更加严格和精细化的表现。
作为唐代颁布的一部优秀法典,《唐律疏议》从产生到定型,凝聚了几代君臣的心血。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人在太宗时期《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了律令,新撰律12卷,“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是为《永徽律》。当时,国家明法科考试缺乏统一的标准,中央、地方在审判中经常出现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人编撰一部《永徽律》的官方法律解释,是为《律疏》,共30卷,也被称为“永徽律疏”。自元代开始,后人将其通称为《唐律疏议》,这也是我国目前已知的保存下来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度量衡律文
为了保证政治清明和社会秩序,唐代统治者制定了严格的度量衡制度,并将度量衡制度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写进了《唐律疏议》。现在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与之一脉相承。
《唐律疏议》中有两条法律条文直接涉及度量衡,均在第二十六卷。
其中,四一七“校斛斗秤度”条款规定,唐代的度量衡检校时间为每年8月,每年需定期校验印署后方可使用。如果执行校验的人员所校不平,应“杖七十”。监督校验的官员如果未发现或知情不处理,也要分别治罪。
四二零“私作斛斗秤度”条款规定,私自制作度量衡器并在市场使用,即使制作符合标准,但未经官方校勘盖印的,仍然要“笞四十”;如果制作得不符合标准,就要“笞五十”,而且还要根据所获收益,“准盗论”,即按盗窃罪或贪污罪处罚。
唐代典型判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虽然《唐律疏议》体现了德治为主的儒家思想,但通过一些判例管中窥豹,唐代对违犯度量衡律条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根据史料记载,一位值班的刻漏生因睡着耽误报时,造成常参官集体迟到,被判定为“漏司乖错,准法论刑”。
关于计时的法条在《唐律疏议》中也有不少,比如“夜无故入人家,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又如“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捶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捶,坊门皆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
法条中的“昼漏”“夜漏”“五更三筹”等均为古代计时。古人一般将一夜分为五更,每更等于现在的两小时,跟地支表示的时辰相对应。起更从晚上7:00开始,一更指晚上7:00—9:00,二更指晚上9:00—11:00,三更指晚上11:00—次日凌晨1:00,四更指1:00—3:00,五更指3:00—5:00,分别对应戌时、亥时、子时、丑时、寅时5个时辰。当然,这只是概数,每个朝代还有细微差别,唐代规定的“五鼓三点”,将时辰精确为昼长55刻、夜长45刻,折算下来一更时长9刻,约为129.6分钟,一点时长25.92分钟。
早在春秋时期,先人就发明出一种名为“漏刻”的计时装置,漏刻是利用水滴流速来测算时间。有了计时,怎么来报时呢?汉代已有“夜漏尽,鼓鸣即起;昼漏尽,钟鸣则息也”(汉·蔡邕《独断》),北齐武帝更是开创了“晨鼓暮钟”(一说“晨钟暮鼓”)的授时新制度。因为钟鼓楼敲钟击鼓覆盖范围有限,后来便催生出了更夫,就是在古装剧中夜里敲竹梆子、口中喊着“天干物燥,小心火烛”的那个人。
漏刻装置在日本也有应用
唐代的度量衡制度不仅对后来的宋、元、明、清影响甚远,对亚洲各国也影响巨大。日本孝德天皇继位后,进行了“大化革新”,对度量衡也整理出最初的制度,但其无论度量衡单位、检定制度、检定时间、器具的标准,乃至律法格式都照抄《唐律疏议》中度量衡条目。日本《度量衡考》说:“开元钱......唐书明言径八分,以吾邦尺校之,亦八分,故知吾邦尺亦禀唐制也。”由此可见唐代度量衡对日本影响之深远。
作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