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这个标题词不太对,不是“冒犯”,而是“有损”和“伤害”。

目前的修订草案条文措辞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不是“冒犯”。


(相关资料图)

大家不要觉得我在咬文嚼字,故弄玄虚。法律是一件非常咬文嚼字的事情,尤其到了打官司阶段,哪怕差一个字,有时候意思相差很多,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从字面意思来看,“冒犯”的含义更轻。小编在写这些热搜标题的时候,要严谨。

我说这些,不是要故意带轻或带重这个话题,只是觉得大家在讨论时,要尽量避免有误差。

另外,除了这一条之外,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不得有“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句话初读感觉没啥问题,但再读一遍,可能也会发现有问题,主要在于“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这一块。

因为你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侵略”。

我给大家提一个问题,俄罗斯打乌克兰,是不是属于“侵略”?

这是一个具有极大争议的话题。因为如果仅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角度来讲,一国可以对他国使用武力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自卫,二是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虽然我们讲,对于俄乌冲突要从整体性的是非曲直来判断,但是仅从个案角度来讲,俄罗斯出兵乌克兰的行为,有可能被界定为“侵略”。

虽然美国也干过很多类似的事情,但是美国的违法行为,不能抵消俄罗斯的违法行为。不能说,因为美国经常违法,所以俄罗斯也可以违法,只能说,它俩都违法了。

所以,如果你为俄罗斯辩护,则有可能属于“宣扬、美化侵略行为”。

甚至,我看修订草案中没有对外交人员的言论行为进行豁免。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外交人员表达了一些比较特性化的言论,从理论上来讲,也有可能构成违法。

政治没有对错,只有利弊。

我们最开始跟苏联好,跟美国差。后来跟苏联差,跟美国也差。后来跟苏联差,跟美国好。后来跟俄罗斯好,跟美国也好。现在跟美国差,跟俄罗斯好。

对于日本,二战前是死对头,你死我活。二战结束后有一段甜蜜期,中日关系变得很好,比如北京还有一个中日友好医院,属于中日甜蜜期的见证。现在跟日本的关系,又变得很差。

大家有没有看到,政治是变化的。政治不分对错,只看利弊。

像“侵略”、“民族感情”这些词汇,都跟政治有很大关联。当中日关系差的时候,你穿个日本和服走在街上,大家可能认为你伤害民族感情。但如果中日关系变好了,则穿个和服又没事。

现在中美关系不好,我们要尽量站在历史维度整体性看待俄乌冲突事件,不想一边倒批判甚至制裁俄罗斯,但如果中美和解,俄罗斯作妖,则我们可能又要抨击俄罗斯的“侵略”行为。

民众怎么看待这些事,属于民众的事。有时候,所谓舆论民意,就像六月的天,说变就变。但法律没法经常变。一个法律条文制定之后,至少十年八年都不会变。但是在这十年八年内,政治的变化很快。到时候,这些条文可能远远赶不上现实的变化。

立法者应该表现出专业素养,而不是写一些看着像素人写的草案条款内容。

另外,有朋友可能认为,上面这个条款是前后继承,属于一整句话,不能单独把“侵略”这句话拿出来解读。

从理论上来讲,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但实践中的问题是,中国有一两千个县,每个县甚至县下属派出所都有执法权,而在公检法系统中,当警察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在某些时候,你会有深深的无力感。

或者讲的再扎心一点。公安是暴力机关,但凡你办过一些刑事案件,便不会有这么幼稚的想法。

最后讲一句。

我看到很多朋友为这些条款叫好。在叫好之前,你要想一想,你有没有用脚投票的能力。如果有,则随意,如果没有,建议慎重。因为这些条款内容,不是分配普通老百姓之间利益规则的条款,而是涉及宏观层面很高维度的问题。如果你是一个键盘侠,喜欢哔哔天下大事,则尤其要慎重。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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