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一年,江苏巡抚庄有恭(乾隆四年状元)因母丧需返乡守制。在去职前庄有恭依制上奏朝廷,交接名下未尽之事。然而其中一桩死罪脱罪案,却让乾隆非常震怒,责令代理江苏巡抚爱必达会同两江总督尹继善严查严办。

这个案子本身并不是什么冤案或者惊天大案,它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乾隆十二年三月,江苏泰兴县“捐职州同”朱呥家的雇工顾五因强奸未遂而被朱呥棍罚。但是朱呥的仆人下手太重将顾五给打死了,顾五的家人因此向州府上告了此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注:“捐职州同”指通过捐纳而获取州同(从六品)官职(一般不是实缺)。州同属于知州的辅佐官,直隶州的相当于“同知”,其余州府则类“州判”。

豪强之人以威力挟制絪缚人,乃至私家拷打监禁者,不问有伤无伤,并杖八十 …… 因而致死者,绞监侯。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

《大清律例》

虽然朱呥没有亲自动手,但是负责此案审理的庄有恭还是以律文中的“威力主使人死伤”的条款,判朱呥绞监侯。朱呥当然不愿意就这么送了性命,遂让自己的家人四处活动。不久后庄有恭就同意了朱呥以白银三万两赎死罪的请求。

那么庄有恭是不是在徇私枉法呢?

庄有恭改判主要有两个理由,其一是顾五是被朱呥的仆人雇佣的,实际也类似于朱呥的“仆从”,在清朝宣扬的严苛“主仆关系”下,顾五因错而被朱呥处罚就不是什么不能接受的事情了。同时庄有恭也认为朱呥原本没有杀顾五之心,所以可以给予宽宥。

其二,在皇朝时期,拿钱赎罪一直都是被律法所允许的(各朝赎罪的具体条件有差异)。而且庄有恭称那个时候泰兴县正在遭受虫灾,赎罪银正好可以用来赈济灾民,一举两得。

所以说庄有恭同意朱呥以银赎死罪,是合法合理的,实际上乾隆在后续的调查审理中也认同了这一点。

不过江苏按察使许松佶调查中奏报称,此案依律以及惯例只需缴纳赎金四千两(银)。那么庄有恭是不是借收罚银的机会敲诈勒索,以中饱私囊或填补自己任内的亏空?

爱必达和尹继善调查后上奏称,虽然当年(指朱呥案发的乾隆十二年)的“虫灾”是子虚乌有,但是庄有恭并没有侵吞或者贪墨赎罪银。相关罚银俱用于泰兴、通州二地的赈灾,例如乾隆二十年泰兴县遭遇冰雹,赈灾的粮食正是用那笔“赎罪银”买的。

爱必达和尹继善认为庄有恭虽然有错(撒谎),但是目的还是为了造福一方,可以给予宽宥。但是乾隆并不这么看,不是不相信他们的调查,而是乾隆和他们的视角不一样。实际上乾隆关心的重点既不是 “以银赎罪”,也不是赎罪银是不是被贪墨、挪用。乾隆怒的是 -- 不上报。

朱呥既从重归于殴死顾五案内,应拟绞监侯。即据家属呈请,亦应俟题结核拟,再行据情奏明, 饬部定议,岂有未经具题,遂行准赎之理?是外省督抚竟可虚拟罪名,饬司议赎,自行完结。不必上闻矣?

《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二十六》

对此庄有恭的解释是,朱呥一直未能结清赎罪银,他认为赎罪银未齐,还不能定案(例如反悔不交了),他想收齐后再上奏。只是没想到,这一拖能拖九年之久。

首先能拖九年的原因,全都是庄有恭自己的问题。

一是他有点“贪”,庄有恭觉得朱呥是一方富户,不抓住这个机会“敲下竹杠”就亏了。因为庄有恭“宰”得太狠,朱呥一时半会也拿不出这么多钱(陆续付了一万六千两)。二是庄有恭不够“世故”,赎金未收齐就把朱呥释放了,觉得被“宰”的朱呥自然是能拖就拖了。

庄有恭的解释虽然有些道理,但是他并没理解乾隆的意思,乾隆不是只针对他一个人,乾隆是针对一种由来已久的惯例。

皇朝时期落后的管理制度、通讯能力等等,让朝廷没有办法实时监督地方行政。而且地方官员如果事事都向朝廷请示汇报,仅是物理距离造成的时间差,就能让很多政务无法推进下去。因此朝廷只能放权封疆大吏们,由他们在不违背朝廷原则的基础上自行决策。

但这种放权又和皇朝集权的目的相背,因此皇朝只能拆解、弱化地方权力和行政能力(如明清的三司分治、官府不出州县等)。这些方法是双刃剑,在预防地方威胁朝廷和皇朝的同时,也让朝廷在地方的行政、监管能力大减。

地方官员们则会利用这种状况,刻意地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政务等,或者上报时篡改事实。人为制造出一个个信息茧房,以让自己脱离监管,进而以权谋私 …… 这也是明清两朝地方贪腐窝案层出不穷的一个原因。

另外皇帝在日常大多是以“知情”和“决定”这两种方式来行使皇权,即官员们汇报事务的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皇帝根据需要给予自己的意见或命令。而地方瞒报,不但会让皇帝“瞎”眼,也意味着剥除了皇帝的部分权力。

朝廷和皇帝虽然清楚这个问题,但受制度以及技术能力的限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能被动地督促地方主动上报,以便朝廷了解情况并统筹管理。

此案庄有恭不上报,他的上司两江总督尹继善也不上报,结果一桩死刑变赎罪的重案,他这个皇帝几年都不知道。或者说地方督抚们在“侵犯”原本只应握在皇帝一人手中的“死刑决定权”,这才是让乾隆真正愤怒的地方。

因此乾隆决定拿这个案子大做文章,重办这两人,警示各地封疆。乾隆先是在尹继善和爱必达汇报案情的奏折上,朱批将尹继善痛斥一番并将该案的性质升级:

(庄有恭)有如此悖谬之事,而总督尚在不知之理乎?且此事汝等所审甚迟,尹继善必俟爱必达共审,是何居心?

《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二十六》

注:乾隆还有一层意思是尹继善别想着拉爱必达进来背锅、混淆视听。

后尹继善单独上奏辩解称,自己拖着没报是因为案子还没查清而“未敢草率具奏”。这是当时官员们面对责难时的常用辩解套路 – 暗示自己是因“谨慎”才延迟,虽然有错但情有可原。

尹继善没想到这是乾隆挖的一个坑,这么说就代表着承认了知情不报这一事实,这也意味着乾隆准备好的一顶大帽子可以扣在他们头上了 – “孰谓生杀之权可操之臣下之手乎”?

在乾隆的话术和手段下,一场原本只是渎职的案件变成了“擅权重案”。不久后军机处拟定了对尹继善和庄有恭两人的判罚,以“应请旨而不请旨律”判绞刑。

当时尹继善和庄有恭均以清廉、能干名闻朝野,尤其是尹继善还是雍正朝的宠臣、重臣。所以这个案子对于朝野的震动很大,实际上这也是乾隆希望达到的效果。对于二人来说值得庆幸的是,乾隆并没想真的处死二人,不久后就降恩改为“革职、发配军台效力”。

乾隆这么做有效果么?实事求是地说,有效果。乾隆朝前期,地方吏治相对清明就是证明。但是乾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旦他开始懈怠,地方又很快归为原样。乾隆朝后期皇帝却陶醉在他的“盛世”之中,而地方系统性的贪腐横行,也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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