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1号(刘炜)。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某入职浙商基金后,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刘某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095.09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查明,刘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炜知悉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2月1日,刘炜入职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二、刘炜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

(一)“唐某卿”账户基本情况

“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国联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0XXXXX30和深圳股东账户03XXXXXX42。

(二)“唐某卿”账户资金情况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内资金为刘炜自有资金。

(三)“唐某卿”账户实际控制和操作情况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由刘炜通过手机下单交易,账户由刘炜实际控制和操作。

(四)“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高度趋同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280.86元。

上述期间内,“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14.23元。

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095.0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职务任免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我局认为,第一,刘炜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对刘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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