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话在刑法上是有明确指向的,不需要过度解读。我把刑法上对应的情况列下就清楚了:


(资料图)

强奸首先要求违背妇女意志,在大多数情况下,嫌疑人的辩解不是否定发生关系,而是否定违背了妇女意志。但问题在于妇女意志除了妇女本人其他人无从得知,因此刑事司法人员在判断嫌疑人的辩解是否合理时,不但要根据被害人陈述,更要从当时的客观情况出发进行推论,下面就是部分总结

1.无意识不是同意;

妇女不知反抗不等于同意,例如醉酒、昏迷场景,嫌疑人以受害人没有反抗(这是可以查证的客观情况)作为辩解的无效

2.迷你裙不是同意;

应该很好理解,嫌疑人以被害人穿着性感而辩解受害人同意发生关系的,无效

3.醉酒不是同意;

同1,也可能在醉酒状态下失去反抗能力,同样不能用于证明受害人同意

4.也许不是同意;

实际案件中有一类是受害人半推半就型的,并不一定都入罪,但作为生活经验来讲,应该把此类当作不同意,因为已经站在边缘了,很容易一脚滑进。

5.被迫说“是”不是同意;

指受害人被暴力、威胁压制而不敢反抗的情况,嫌疑人以受害人当时没有反抗辩解的无效,

6.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

指过去曾发生过性关系,但不能仅以此证明案发时是同意的

7.沉默也不是同意

同5.

以上标准都是我国刑事司法中实际应用的,媒体刊登只不过换了大白话重申和提醒下,我看不出有什么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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