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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张仲麟:C919与中国标准的制定》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事实上我对适航安全标准的规定并不熟悉,但作为研究法学的法律人,我想说几句,也是希望有关方面对法律规定有个清晰的认识。

第一,相关法律应分类分级设置,但要有最低安全标准,文中提到的驾驶仓逃生通道,这就是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而不应该变通,最好的也确实是机窗能打开,而不是开天窗,既然必须保障驾驶员遇危险的应急逃生权利,那么法律就要有相应的规定,如规定要预留可靠方便的逃生通道,而不是要能看到地面这些具体按飞机形态去规定,这样的规定才更通用。以C919的设计看,显然没有考虑起火情况下,越高越危险的灾情特点, 开天窗与边窗比较,明显边窗更安全。但是飞机如果掉水里,天窗的安全性更明显,这就要看另一个通用安全原则。

第二,通用安全原则,就是要飞机越简单可靠越好,而不是越复杂越好,这个是飞机与其他机械、交通工具的基本设计准则,赵本山在其小品说到,飞机最重要的不是能飞多快多高,而是安全降落,很形象的说明这点。常识告诉我们,越复杂的东西越不可靠,出事故的概率越高,波音737那两起事故,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从上面这两点来看,我认为现在的C919设计上是不成熟的,没有考虑发生意外时,驾驶员可能已经受伤无法爬高的问题,天窗不能满足以上两个基本要求,作为飞行器,天窗的飞行安全性,是否符合在天上的空气动力学要求也要考虑,要知道有些情况,是会让飞机突然高突然低,甚至螺旋状态,会把天窗掀飞吗?

就以上简单两点看,我认为有关标准应做原则修改,C919的豁免是有问题的,包括法线限制,这听起来好像能避免飞机过载事故,却是更容易妨碍驾驶安全,外界产生的空气急剧变化,事实上这个不能起到安全作用,所以这个更应该做机械局限限制,而不是电子方面的干涉,如果只是提醒可以,飞机外行人只能说法律方面的了,就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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