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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丨李岳杰
宋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窦仪等人主持修订法律,于次年定名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其中与邮驿法令有关的共12条,基本是《唐律》的翻版。宋初,各地驿站不堪负荷。为了整顿这种状况,宋仁宗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根据枢密使韩琦建议,朝廷授权三司使张方平制定了“驿券则例”74条,又称《嘉祐驿令》,颁行天下。它是当时专门的邮驿法规。这部驿令现已失传,但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可以找到24条驿令,内容是有关奉使驰驿的规定,如:“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贪赃枉法者,“皆杖一百”等。
到南宋时,又推出了相当完整的专门通信法规——《金玉新书》。这部法规是宋高宗命令大臣汇编了有关邮驿旧法而成。明朝的《永乐大典》14575卷收录了这部法规的内容。《金玉新书》共有115条,其中涉及邮驿刑律的51条,内容广泛。比如规定:盗窃、私拆、毁坏官书者,属犯罪行为,要处以刑罚;若盗窃或泄露的是国家重大机密信件,则处以绞刑;盗窃或泄露边防军事信件内容者斩,教唆或指使犯法者也同样处以斩刑;盗窃的若是一般文书,也属于触犯刑律,处以徒刑,发配500里。值得注意的是《金玉新书》还规定,刑罚不仅仅惩处那些传递文书的当事驿夫,同时也要惩处有关上级官吏,失职的一样处以杖刑。《金玉新书》对在驿递程限、传递方式中发生的失误,都有具体的律令规定和不同的量刑标准。
《金玉新书》是宋代递铺法规的汇集,也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递铺法规,是一部创新性的法规。它的内容都是“递铺通信”,而将“驿馆”排斥在外,这在古代邮与驿合一的律令中独具一格。宋代递铺系统是前朝所没有的,它的存在使得宋代的邮驿通信比起隋唐有了深刻的变化。宋代还将民夫充任的驿卒改由士兵担任,强化了邮驿通信的军事属性。
“计程责限”“依限传送”是递铺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是按照路程确定时限,根据时限传递官方文书,延误的要受法律制裁。普通公文由步递传送,日行200里。事关紧急文书、特殊盗案、上报朝廷的重要文报等,一律由急脚递传送,日行400里。马递的程限有300里、500里,军机文书及赦免罪犯的文书日行500里,一般紧急机要文书日行300里。急脚递还分金字牌、银字牌、铜字牌等。北宋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记载:“急脚递最速,日行四百里,惟军兴则用之。熙宁中又有金字牌急脚递,如古之羽檄也。以木牌朱漆黄金字,光明炫目,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日行五百余里。”另外,宋代还打破了前朝的旧规,明文规定官员家书可交递铺传送,即私书附递,这是一个进步,但私书一般只准交步递,不得擅发急递。
来源 | 中国邮政报
作者 | 谢成章
编辑 | 刘炳如
校对 |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