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韩媒:日本拒绝韩国等国专家对福岛核污水直接取样独立检测》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为了子孙后代,我方应强制东倭国核污水蒸发处理。

一、理由


(资料图)

1、对于在太平洋西北近岸,分30年,排放总量约430多万吨福岛核污染水(现有约134万吨,以后30年陆续会再产生约300万吨,若30年后东倭国仍不能或不愿,取出福岛核电厂已报废的核反应堆中的核燃料残余,则还会继续产生更多核污染水),导致全球海洋中分布稀散,但总量足以令人类深感不安的氢、铀、钚、锕、铯、锶、碳、碘、钴等60多种元素的放射性同位素物资,其中某些放射性物资的半衰期超千年,例如碳14的半衰期甚至达5730年。以后数千年,这些放射性物质,是否会通过食物链,在人类身体里富集,是否会对人类当代,尤其是后代的健康产生重大损害,存在着不可预见性,即不确定性。仅此一条理由,足应使福岛核污水排海计划终止实施,改为运至远洋蒸发处理,即蒸发浓缩干化后,用铅罐密封,在陆地深埋(工程方案概述见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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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上述不确定性,至少中俄朝韩今后绝大多数居民不会吃海产品,尤其是在太平洋海域捕捞殖植的海产食品,则中俄朝韩的海产食品,只能卖到东北亚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因运输成本和市场开拓成本增高,销量减少,今后市场可能的萎缩,估计我中国于此方面,年均经济损失会大超千亿“美”元(现我中国在海洋捕捞殖植产获、海洋水产品加工、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盐生产,等等海洋传统和新兴产业方面,一二三产业年产值合计约3.1万多亿元人民币,即约4500亿“美”元,如果绝大部分改为出口,估计年均经济损失会大超千亿“美”元)。那么,估计今后30年经济总损失大超3万亿“美”元,这会远超将福岛核污染水运至远洋蒸发处理,在今后30年所需费用510亿“美”元(详见后述),之后还会继续有年均大超千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持续数百年,甚至数千年。如果再加上俄朝韩的同类问题,那总的经济损失更大了。仅此一条理由,也足应使福岛核污水排海计划终止实施,改为运至远洋蒸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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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岛核污染水运至远洋蒸发处理的工程方案概述

建造2艘核污染水蒸发处理专用船,针对性完善专业设计制造,专门用于核污染水远洋蒸发处理,及将浓缩干化放射性物质用铅罐密封,在陆地深埋。

专用船设计要求:每艘船每月可跑2趟,每趟可处理5千吨核污染水。那么,2艘船每月共可处理2万吨核污染水,每年运作10个月,共可处理20万吨核污染水。2艘船在15年内,共可以处理完现有134万吨福岛核污染水,以及今后第一个15年内,新产生的核污染水约150万吨,之后可只用1艘船,处理今后第二个15年内,每年新产生的约10万吨核污染水。若距今30年后,东倭国仍不能或不愿,取出福岛核电厂已报废核反应堆中的核燃料残余,则还须继续处理新产生核污染水。

2艘船制造费用概略估计:每艘不超过30亿“美”元,2艘共不超过60亿“美”元。

处理运作成本概略估计:今后第一个15年,每艘船每年不超过10亿“美”元,2艘每年共不超过20亿“美”元,15年共不超过300亿“美”元;今后第二个15年,估计每年新生核污染水不超过10万吨,只需用1艘船处理,运作成本每年不超过10亿“美”元,15年共不超过150亿“美”元。

福岛核污染水处理工程30年总费用概略估计:不超过60+300+150=510亿“美”元,即年均不超过17亿“美”元。

二、我中方应采取的行动

我方应向东倭国当局发起严正重大交涉:迫使东倭国当局终止实施福岛核污水排海计划,并制定将核污染水运至远洋蒸发处理的计划。我方也宜表示:我方可向东倭国提供,实施核污染水远洋蒸发处理计划的经济和工程援助,具体援助金额可与东倭方协商确定,以做到仁至义尽。我方同时也宜呼吁东倭国附近有条件的邻国,及国际社会,在此大事上,若东倭国不改弦易辙,则对其予以严励制裁和打击;若东倭国愿停止排放核污染水入海,改用其它较适宜的处理方式,则向东倭国提供经济和工程援助。

若东倭方在此事上不改弦易辙,则我方应在此事上,对东倭方采取各种必要的高压和打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武装干涉在内的所有必要行动。若东倭国当局抗拒我方前述行动,则我方为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全世界,今后数千年子子孙孙的健康和安全,应不惜一战,并呼吁世界各国予我方道义声援和其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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