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县8岁女童安安(化名)永远地失去了她的左眼球。据极目新闻报道,今年7月1日,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13岁左右的男孩,持弹弓打伤了安安,事后他们仓皇逃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安安左眼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此事因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地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女儿失去了宝贵的左眼(因为不危及生命,所以是“轻定位”),家长只得到警方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和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这两份司法文件都没有提及肇事者的姓名和年龄。安安的母亲司女士表示:事发之后,两名男孩的家长一直都没有现身,双方连面都没有见过,联系方式也没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当地警方因为肇事者未成年而不予立案的决定,的确是“合法”的,但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无条件免于刑责。2020年中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安安因故意伤害而失去左眼,因为不危及生命,所以是“轻伤定位”。是否实质上符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不因由警察判断,应该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决定。

中国法律里没有未成年人法庭,应该设立。这与成人法庭不同,不公开审理,而且专门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条件但未成年肇事者,警察应该立案,交由未成年人法庭受理,判刑的关到专门的未成年人矫治机构,特别恶劣的,在成年后转入普通监狱继续服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

对于安安的情况来说,两名未成年肇事者情节不可谓不严重,但到目前为止,并未受到专门的矫治教育,监护人也未提供赔礼道歉或者经济赔偿。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监护人公开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是不妥的,这等于暴露了未成年肇事者的身份。监护人不公开但直接向安安和安安家长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也未必妥当,同样有暴露未成年肇事者身份的可能。

应该做的是由警方或者律师作为中间人,传递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

但警察“不予立案”就到此为止是不对的。

未成年肇事者在一定的门槛之下不需要承担刑责、需要保护,这是对的。但未成年受害者何尝不需要保护和公道?单方面保护未成年肇事者完全无视了良知和公众安全,十分不妥。即使不宜认定这两个未成年肇事者是“坏胚子”、“长大一定是犯罪的料”,对于这样恶劣的行径不予任何惩戒,也是不利于他们正常成长的。

在未成年恶性犯罪问题上,警察切不可不作为。中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和惩治体系需要完善起来。这方面,西方有现成经验,不妨借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本来就是舶来品,不妨把未成年人惩治制度也一起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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