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某人最近遇到了一件 特别憋屈和让他活不下去的事:

某人遇到了一位旧友。这位“旧友 ”其实没那么简单。她和某人既是大学同窗又是毕业后被分在同一个单位、同一个科室的男女同事。办公桌紧挨办公桌,面对面一起工作了若干年。日久生情谈不上,但彼此有了好感却是难以否认。

后来,单位解散,二人各奔前程。相忘于江湖之远,其间,各自经历了婚恋、生子等一系列家常琐事,暂且不表。   

最近,二人  却在某一个场合不期而遇,共同走进一家餐馆小坐后,推杯换盏之间、长话段话之中,彼此竟道出些相见恨晚、相思之苦;   临别时彼此加了微信。

按说,二人都受过良好教育、自我道德约束方面也都不错。 但在“微信聊天”这个二人世界里,难免卿卿我我、你侬我侬。渐渐地愈发语无分寸、悱恻缠绵。早把君子“发乎情、止于礼” 这回事忘在脑后。

话说这一日,  某人正与妻子在电视机前“追剧”,看至昂扬之处,某人忽发现妻子早已不在身边,就起身去外屋查找。这一查找不要紧,某人就看见了令他头皮发麻的一幕:妻子正拿着他的手机翻看里面的聊天记录。也活该某人有此一劫,他时候反省道:“我真傻!啥都想到了就是没想到及时把那些在妻子眼中不堪入目的聊天记录及时删除。”   

某人学过法律,知法懂法。面对妻子的不依不饶和日甚一日的“家庭暴力” 忍无可忍,准备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他的诉讼逻辑是:自己确实有错在先,虽然与那位旧友关系还没来得及发展到“开房”、“滚床单”地步但瞒着妻子与另一个女人通过微信聊得那些话,怎么都觉得自己做了有负于妻子的事——精神出轨也是出轨。某人当我面不止一次如是 评价自己行为   。

可她这样对我就是正确做法吗?某人坚持认为法治社会下,每个公民都有  “个人隐私权”  。《民法典》又特别规定:“个人隐私权 ”   受法律尊重和保护!妻子肆意侵犯别人隐私权  的行为 是否也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追究和严惩?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