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居住证申办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登记流动人口。自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合法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3、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注:武汉居住证办理需要在汉登记满6个月方可办理,暂无快速办理居住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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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下列社会基本公共服务:

以武汉为例,根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2、社会保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5、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6、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住房的权利;

7、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体育服务;

8、公共交通和旅游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公共乘车、旅游优惠服务;

9、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10、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武汉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可享受以下便利:

以武汉为例,根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下列便利:

1、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办理出入境证件;

3、办理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8、回族、维族等具有土葬俗的少数民族可以安葬在本市回民公墓,对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9、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10、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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