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浮桥案,看了判决书原文,说几个观点,不一定都对,仅供参考。

1、这个案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依赖于事实。从目前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来看,判决书写的相对简单,可能属于管中窥豹,不一定能满足大众都来当一把福尔摩斯的要求。


(资料图片)

2、个人理解,该案件的核心是,过桥时究竟是自愿收费,还是强行收费。如果是自愿收费,则不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如果是强行收费,则有可能涉及。这里边涉及到部分民众朴素情感判断和法律规定不完全一样的地方。

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如果建桥这件事属于违法,则后续收费均是违法。如果是自愿给钱,则从理论上来讲,不算收费,有点像过桥民众的自愿赠与行为。如果是强行收费,则有可能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强拿硬要”。因为建桥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则强行收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强行收费行为有可能会变成“强拿硬要”。

部分民众朴素情感可能会认为,有人给大家修了一个桥,难道还不能收费?可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像这种修桥和收费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便进行强制性的收费,则可能会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强拿硬要”。

3、至于有没有网传的车匪路霸行为,我在判决书原文中没有看到。个人理解,感觉这种可能性不一定很大。一是因为如果有这种行为的话,一般会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因为这可以加强法院判决的正当性。二是因为目前这几个人都被判了缓刑,不是实刑。如果有车匪路霸行为或者其他比较恶劣行为的话,估计不太容易判缓刑。

以上仅供参考。

另外,我还看了农民日报对浮桥案的评价,标题是“私自建桥被判刑  一罚了之不应该”。

农民日报是官媒,它对浮桥案的评价,站位更高一些。它不是对浮桥案当事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进行集中讨论,而是站在更高维度提出一个问题,即如何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从目前披露的判决书原文可以看到,这个桥从2005年便已开始建设,截至目前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也就是说,这座桥的存在,对当地具有一些实际意义。那么,问题便来了,既然当地村民对过河存在一些实际需求,当地政府有没有想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从法律逻辑上来讲,村民自己确实不能私自搭建桥梁,但是政府可以修建。如果那个地方比较特殊,不适宜修建普通桥梁,政府有没有想办法找专家论证,制定一个更加符合该地实际情况的建桥方案。

如果当地政府自己不修建,同时又不允许别人修建,且在看到别人修建后,追究别人法律责任,则相当于既不自己解决问题,又不允许别人解决问题。甚至,这座桥已经存在十几年,由于桥梁搭建本身不合法,农村的情况又比较复杂,这么长时间的不合法存在,基本必然会形成一些基层矛盾。

所以,农民日报说,当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本是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罚了之,忽略了群众实际困难,就造成“只执法、不办事”的印象。同时进一步说,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一禁了之固然简单,但重要的是要解决群众问题、把后续服务跟上,这考验的是地方政府为民服务的能力。这些话略有委婉,但意思也很直白。

大家可以结合个案逻辑,和上位者站在更高维度看待问题的角度,一起评判。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