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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吴黎华)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办发〔2022〕7号),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6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暂行规定》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考虑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稳妥起步、循序渐进、动态拓展,《暂行规定》对产品和机构提出了较高要求,保障个人养老金运作安全规范,强化投资人权益保护。

在个人养老金基金范围方面,根据《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在基金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同时,《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中金公司研究指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第二、三支柱的时间相对较晚,当前规模仍然较小,受当前缴费率和未来人口老龄化影响,我国养老体系中第一支柱扩容难度较大,未来养老储备的提升可能需要第二、三支柱的进一步发展。粗略估算经历5-10年的发展,个人养老金累计金额可能达到万亿元以上的水平,逐步成为中国养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郭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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