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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业委会这个角度来谈谈。

首先业委会要能发挥作用,第一委员要能办事,擅沟通,懂法律。第二要业主具备基本的契约意识,承认“村规民约”也就是作者说的bylaw的共识效力。

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第一,啥都行的业主通常没时间更没兴趣去参选业委会,尤其没兴趣在没好处的情况下面对一个小区几千人的质疑。而西方社区贤达是有隐形收益的,比如事情做得好,真去竞选议员的话自带一大票仓。此外,实质性负责业委会选举工作的党支部、居委会也很少会动员一些有很多自己想法的业主参选来和自己唱对台戏。毕竟出了问题业委会可以一辞了之,党支部和居委会属地责任是要吃处分的。第二,业主没那个契约意识,简单可以概括为红头文件才是文件,什么村规民约一律是擦屁股纸。很多人分不清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有什么区别,分别是干什么的,反正在需要行使权利的时候,以上这些可以统一概括为“政府",在需要履行义务的时候,以上这些可以统一概括为“腐败分子”。其他分得清楚的人也懒得去分,反正找真正的政府肯定对。

其次以房管所为代表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一定程度上放权,更多地允许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投票来改变管理规则。这在目前是不行的,比如固定停车位的使用费用,肯定是要房管所点头的,不管你们小区这个资源有多么稀缺,都不可能因为你们业委会有主张,就让业主大会议,业主大会通过了,价格就大幅度往上涨。不然群众投诉了怎么办?

总之现在的社区管理制度,很多都是上面的人坐在办公室里看着西方的片毛鳞角生搬硬套的,既不匹配经济基础,也不符合上层建筑。最典型的就是物业公司这么个怪胎,你说它是个企业吧,它还得接垃圾分类这类行政命令,还得配合创城,而且和业主几乎称不上是雇主与受雇人员的关系。你说它是个机关吧,法律上肯定没这回事,而且它肯定是唯利是图的。

总之,作者你所说的“更加有力有效的业委会机制”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是许多基础性的问题在物权上的体现。目前来说,要治这个病,最好的办法是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妥协性的办法是拿物业公司开刀,不允许他们因为治理模式的缺陷随随便便躺赢拿走超额利润。物业费的大头要在业委会监督下留给保安保洁等实际劳动者。

最后回到高层建筑维修这个问题,这事要解决,首先需要业主确实觉得我是这个房子的主人。而且能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机制实际行使业主权利。须知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房屋公共部位的事情如果我根本说不上话,即使说了话也当不了一票,当了一票决议也实施不了,那我为什么要出钱?还是让政府买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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