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唐律疏议V”


【资料图】

基本观点:该女子是8月10日穿和服。8月10日不是任何敏感日期,无法构成寻衅滋事。警察以寻衅滋事为由将其带走,甚至没收和服,是违法的。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在公众场合穿和服。既然没有犯法,那么她有这个自由,我们也有反对的自由。她穿她的,我们骂我们的。各自充分表达意见。这才是其乐融融的和谐社会。但是警察下场抓人,那就是胡闹了。

防抬杠声明:我并不支持她在淮海街穿和服,我也不支持任何人在中国的公众场合穿和服。我觉得这个行为非常恶心且煞笔。但是我认为这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尚未构成违法。所以大家对其进行批判,我是喜闻乐见的。我只是认为警察因此抓人是于法无据的。

以下是我对常见反对观点的回应。

或曰:那日本军服也可以随便穿着招摇过市,因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几年前穿日本军服拍照的被拘留都是冤案?

答:这话属于揣着明白装糊涂。我国当然有法律明文禁止在公共场合穿日本军服,那就是视频中警察提到的寻衅滋事条款。

如果你穿一件衣服,上面写着侮辱全中国人民的标语,那你任何时候穿这件衣服出现在公共场合,都属于寻衅滋事。

如果你穿一件普通的红色衣服,那只有在特定的场合(比如葬礼)和时间(比如忌日)才构成寻衅滋事。

鬼子军服就属于第一种衣服,和服就属于第二种衣服。

鬼子军服直接体现侵华日军的形象,代表的是日本军国主义。穿鬼子军服是在cosplay谁,一目了然。穿鬼子军服对我国广大民众的挑衅意义,不言而喻。鬼子右翼在靖国神社拜鬼的时候,穿的就是这种服装。所以,公开穿鬼子军服当然构成寻衅滋事,毫无问题。

和服只是日本(并不限于昭和时期的)民族服装,代表的是日本人民。鬼子右翼穿,日本左翼也穿。中国人民的敌人穿,但是中国人民的朋友也穿。鲁迅、秋瑾等人都穿,而且还拍过照片。和服本身没有任何侮辱和挑衅的意味。只有在与特定的时间(比如918,1213等)地点(比如烈士陵园、遇难同胞纪念馆)相结合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8月10日不是任何敏感日期,苏州那条街也不是烈士陵园。所以我认为该女子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

当年教员反复告诉大家:我们反对的是日本军国主义,而不是日本人民。希望大家多读一读毛选。

有些史盲要跟我抬杠,说鲁迅秋瑾穿和服的时候日本没有侵略中国。我只想提醒你们自己去查甲午战争以及割让台湾的时间。

或曰:8月10日是鬼子通电投降的日子,怎么不是敏感日?

答:这个说法错在误将所谓的“投降照会”等同于投降了。

8月10日的“投降照会”并不是“投降”,而只是一次试探性的“求和”。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盟军之前早就向日本发出的波茨坦公告,要求的是无条件投降。而日本8月10日发出的照会,内容不是接受无条件投降,而是表示“如果保留天皇国体的话我们可以接受波茨坦公告”。

这意思是投降吗?明明是在就投不投降的事讨价还价吧?这算哪门子投降啊?

更不用说,盟军次日就答复拒绝了这个要求,并重申必须是无条件投降,而且投降后天皇必须听命于盟军。所以说,即使是这个“求和”,盟军也没答应啊。怎么就“投降”了啊?

此外,日本此时也未向各地日军发出“停止作战”的命令或指示。世界各地日军仍然在继续和中苏美英的盟军维持交战状态。“关东军方面,第二航空军从12日开始才投入战斗,空袭醴泉以及林西一带的苏军。”([日]林三郎:《关东军与苏联远东军》,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181页)13日,东京仍在向侵华日军(“中国派遣军”)发电报,要求“作为一般任务应研究如何对美、苏、中进行持久战,并与关东军协同作战”,14日,还在向“中国派遣军”重申“大本营的企图是在完成对美主作战的同时,为摧毁苏联的野心,而开始新的全面作战”要求“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应随地击败来攻之敌,准备持久地对付苏、美、中,以期有助于帝国本土的全军作战。”(日本防卫厅战史室:《昭和二十年的中国派遣军》下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61-62页)

这叫“通电投降”了?坟头烧报纸,糊弄鬼吗?

或曰:苏州的淮海街就是不让穿和服的。她违反这个规定,硬要在那里穿和服,怎么不算寻衅滋事?

答:对此,我已经在微博上公开发文求教:如果确有此规定,那么是否在淮海街树立显眼的告示牌表明这一点?哪位方便的胖友可以拍个照给我瞅瞅?如果没有显眼的告示牌说明这一点,那么有没有苏州市政府,或者虎丘区政府的官网上显示有相关通知?总而言之,有没有任何地方,公示了“淮海街不许穿和服”这个规定?

但是始终没有任何人能给我提供哪怕一个证据,能显示存在这个规定。

反倒是有个苏州的网友(微博上的“芬达可乐柠檬汁”),沿着那几条街边骑边拍,完整的视频中,愣是没找到有禁止穿和服的标语或告示。视频中还有他和交警交谈的录音,交警表示并没有当地不许穿和服的规定。

或曰:淮海街不能穿和服,就像结婚不能送冥币,店铺门口不能停车一样,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属于约定俗成的规则,触犯它同样构成寻衅滋事。

答:首先,结婚送冥币和店铺门口停车,其实都是违法行为,都会触犯明文规定的法律。如果是私下送冥币,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所说的恐吓他人。如果是婚礼上公开撒冥币,还会构成民法典1024条所说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法246条所说的侮辱罪。别人店铺门口停车,妨碍别人进出,构成民法典236条所说的“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店铺有权要求把车挪走。

其次,当有人问哪里可以看到某个你声称存在的规定时,你用这种类比作为回答,本质上是一种耍无赖的逻辑。按照这种逻辑,我可以编造任何规定。你别问,问就是“约定俗成”,问就是“你婚礼能送冥币吗”。你觉得这种回答有一丝一毫的说服力吗?

而且话又说回来了,哪怕是“约定俗成”的规则,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也不会构成寻衅滋事。而当地现在一块相关牌子、告示、标语都没有,政府官网上也没有任何信息显示存在“淮海街不得穿和服”的规则,你让别人如何得知此处有这个规则?你又如何能推定别人应当知道这个规则?又如何能说别人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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