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8月22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农村建房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 图源:昌平法院
一起案例中,赵某与刘某是南北邻居,赵某居北,刘某居南。赵某院落内为平房,房屋建成于2004年。刘某于2020年4月将院内原有平房翻建为二层楼房。赵某认为刘某翻建房屋后,自己家中无法正常采光、通风,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拆除院内新建楼房,并赔偿赵某损失10万元。
刘某辩称,其翻建房屋取得了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同意,没有超出宅基地面积,且为了避免影响赵某家采光,新房地基向南侧移了一米多。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申请对其房屋的日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房屋改建后,对赵某房屋南立面和西立面各窗的日照时数均有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赵某房屋建设在前,刘某翻建房屋时应该考虑到对赵某房屋日照所造成的影响。根据鉴定意见,刘某所建的二层楼房确实对赵某的房屋日照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考虑到双方宅基地的实际情况(东西长、南北短),刘某建设房屋未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符合农村建房要求,且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在建房时考虑了赵某家采光、日照问题,赵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刘某建设房屋时提出过异议,现赵某因为影响其日照,要求刘某拆除楼房,有失公平。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鉴定意见,赵某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赵某房屋日照损失5万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居住条件、住房质量的需求日益增长,建筑物之间的相邻关系问题,如采光、通风、噪音等,已成为新的关注焦点。当前,农村建造二层楼房较为普遍,后建房屋者,建房时应充分考虑已存在房屋相邻人的便利,保留适当距离用于通风、采光。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采光权,即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这种影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判断是否超出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应以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为准。
编辑 彭冲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