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鸟捕鱼会入刑?

一男子在斗门栽了!

被处予“刑事+民事”的双重处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具体咋回事?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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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

被民警当场抓获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珠海市内河水域禁渔期间。但有人却为了一己私念,偷偷在禁渔期非法捕鱼!

2022年6月28日,珠海市公安局水域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巡逻至白蕉镇某村附近时,发现一男子容某某在用自购的电鱼机、自制的电抄网和电鱼棒在河里捕鱼。民警立马上前制止,并告知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随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涉案动物

民警调查时发现,容某某明知已经进入禁渔期,还在未取得行政许可情况下非法捕鱼,并非法捕获了五只野生鸟类。

经核查,办事民警共查获容某某用于电鱼的小船一艘、电鱼设备一套,船上搜出渔获一批、蛙类一只、蛇类一条以及鸟类五只。

▲涉案动物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蛙类为虎纹蛙,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鸟类属于伯劳属鸟类和白胸苦恶鸟类,涉案蛇类为黄斑渔游蛇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目》(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动物总价值达2408元。

刑罚+赔偿+道歉

男子获刑7个月

明知故犯,以身试法。据悉,容某某违反了保护水资源法规和狩猎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

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提起公诉,为进一步弥补非法狩猎、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法对被告的环境侵权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1月29日,斗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斗门法院支持了斗门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人民币6500元及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的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与河域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人民币2408元,合计人民币8908元,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

以案释法

莫让“捕网”碰“法网”

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市民,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珠三角河网的禁渔期是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都是入罪标准较低的行为犯,即在禁渔、禁猎区,禁渔、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狩猎野生动物的就构成犯罪。(禁用工具包括禁用渔具、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工具;禁用方法包括炸鱼、毒鱼、电鱼、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掏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

▲相关部门执法中

斗门水道交错、河涌密布,是重要的鱼类资源保护地,请广大群众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要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作业;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更不能非法收购野生蟾蜍,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者经济利益触犯法律。

禁止非法狩猎,

保护斗门生态环境,

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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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周靓雪

|图片: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光圈(斗门融媒媒资库)

|编辑:叶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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