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12月6日电(记者闫鹏)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共二十九条,从评价内容与指标、评价方法与程序、评价结果与应用等多方面,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

业内人士认为,评价办法通过建立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可有效促进保荐承销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质量和专业声誉的市场化约束与激励机制形成,推动行业机构从“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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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用范围看,投行业务质量评价采取试点方式,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保荐项目,之后将根据试点的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逐步对试点范围和业务流程进行横向与纵向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的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

从评价指标看,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评分进行必要调整。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基准分为100分,评价采用扣分方式,根据各类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对基准分进行扣减,直至0分。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投行业务质量从多方面触发各类负面事项的轻重程度进行评价,扣分从0.5分到100分不等。比如,发生保荐项目未通过上市委或发审委审核,不予核准或注册,或因初审环节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撤回等情形的都将被扣100分;因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后撤回、保荐机构因保荐项目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将被扣60分。

华创证券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徐康认为,评价办法对投行业务执业质量重点监督,防止“一撤了之”。过往投行业务执业主要是通过行政监管处罚的事后处理进行控制,此次质量评价办法出台有助于以事前评价的方式更全面的推动投行业务质量提升。

国泰君安证券金融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表示,评价办法核心目的是贯彻落实《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要求,推动证券公司自律、自觉归位尽责、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预计评价办法将有效促进券商提升投行业务专业化水平和合规风控能力。”刘欣琦认为,在执业质量方面,将促进券商将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机制,增强专业化水平,提升首发、再融资项目的申报质量;在内部控制方面,有助于促进券商更加重视内部控制和治理体系建设;在业务管理方面,规范内部管理流程,加强电子化、数字化管理。

业内人士还表示,随着全面注册制加快落实推进,对投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将不断强化,投行业务专业化水平及合规风控能力更强的券商在今后将更具备更强的竞争优势。

据了解,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通过评价结果对机构进行动态分类,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同时质量评价结果定期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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