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WVR公司),由第二上市转换为主要上市。WVR公司转换为在港主要上市后,是否可纳入沪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以及纳入时间安排等引发市场关注。

WVR

10月8日,沪深交易所新闻发言人分别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规定,以哔哩哔哩为例,考察日为明年3月份,符合条件即可纳入港股通股票。

那么,到底什么是WVR公司呢?为什么有的公司需要设置WVR架构呢?富途ESOP认为这要从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讲起。

创始人如何保证控制权

很多创始人在考虑到底要不要做股权激励时,都会有一个担忧,就是怕分给员工的股权影响了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创始人持股比例下降,导致自己在公司经营决策的话语权下降,甚至被其他大股东踢出局的局面偶有发生。

既然如此,创始人如何能够巩固自己在公司的控制权呢?

最保险的做法,富途ESOP建议,是不要让自己的持股比例处于失控的地步。

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在重大事项上有一票否决权,持股比例超过

以一般中国公司为例,这里有几个关键节点:

因此,保险的做法是不要让自己的持股比例低于50%,同时谨慎给予其他投资人一票否决的权利。

当然,对于大部分需要外部资金支持的创业公司来说,由于频繁的融资,股权被稀释到低于50%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但是,持股比例低,就一定无法控制公司吗?

同股不同权。

其实不然,最核心的理念就是通过协议约定、股权结构设计、不同股份类别、公司治理结构等制度的设计,让持有少部分股权的人可以拥有更多的投票权,这也就是我们常常听到的,

这里我们先要明确一下,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资产收益权,另一种是参与公司经营的决策权。

这两个权利是可以分开的。对于投资机构以及股权激励的员工来说,他们看中的更多的是资产收益权,除非公司发展失控,自身的利益受损,不然他们一般并不会想要和创始人争夺公司控制权。

这也使得同股不同权成为可能。

公司如何实现同股不同权

创始人可以与公司高管,甚至其他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或“一致行动协议”,将公司投票权集中到自己手中。

比如在京东的招股书中,我们就看到高瓴资本、DST Global、红杉资本等均曾签署股东协议,将投票权授予给刘强东所控制的持股公司。腾讯的第一大股东Naspers也是放弃了全部投票权,所以马化腾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治理公司。

无论是投票权委托协议还是一致行动协议,其本质都是协议双方的约定,约定的内容是一方委托另一方行使投票权,或各方均以特定一方的意志为准进行投票,目的都在于将公司投票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归集给特定方。这里主要指的是公司员工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或按照创始人的意志进行投票,从而实现创始人对激励股权的控制。

但是,由于协议约定本身具有天然的道德风险,委托人或一致行动人在投票时,有可能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做出与创始人的意志相违背的表决。虽然这种情况下属于委托人或一致行动人违反协议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为协议的约束具有相对性,公司还是会按照委托人或一致行动人所做出的表决进行统计,导致公司做出的决议最终与创始人的意志相违背,不能有效地保障公司的控制权。

所以,除了签署此类协议,富途ESOP还建议创始人结合其他方法来给自身的控制权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就是公司将股票分为

这一架构很多人都有所耳闻,但通常在境外实体中较为常见,例如百度、京东等均采用此架构。简单来说,实现在创始人股权比例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还依然可以掌控公司的发展轨迹。

港交所在2018年进行改革,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在港上市。今年1月,A股首家“AB股架构”公司优刻得成功登陆科创板。这些制度的突破让科技类企业有更多的上市地可供选择。

虽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事实上,只有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比如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其他涉及公司经营的大部分决策,都是由董事会拍板,所以,股东主要通过推举董事成员来代为行使权利。而掌握了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也就基本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创始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与股东签署协议,使得自己及管理团队能拥有多数的董事会席位,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所以

还是以京东为例,京东招股书中明确表示,京东的董事会共9人,刘强东及管理团队有权任命5名董事,并且有权任命董事会主席。这就很好地实现了公司控制权的归集。

另一个案例就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的港股招股书中写道,虽然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们只有少量阿里的股份,但是“根据《公司章程》,阿里巴巴合伙拥有提名(或在有限情况下委任)董事会简单多数成员的专属权利”,也因此,“就《香港上市规则》之目的而言,阿里巴巴合伙被视为我们的控股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创始人股东也可以通过“一票否决权”有效保护自身的利益。

是指针对公司的并购、整体出售、低价融资、解散清算,创始团队和管理团队的更换,以及其他公司重大事项,创始人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

这里所说的否决权,在创始人股东可能无法控制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创始人股东被清退,公司被强制出售和解散清算等情形的发生。

结语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股东类型与胜任能力不同,实施“同股不同权”可以一定上保证控制权和决策权的统一,大大削减了决策时间,提高了公司的运行效率。在这一点上,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市场认可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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